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