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第十七条有效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三)国防收费公路。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