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