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