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