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鼓励和支持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调解员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