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和监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省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员能力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调解员,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商事争议所需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工作经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网格员和社区工作者等担任专兼职调解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