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及时明确权利义务,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