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在民商事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矛盾纠纷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