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源头预防,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进高效能治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