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