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商事调解。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章程、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鼓励在贸易、投资、金融、工程建设、技术转让、数据流通、知识产权、海事等领域设立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