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协商促成和解;不愿意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法定不适用调解的,引导其依法选择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