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公证;(七)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