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协商促成和解;不愿意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法定不适用调解的,引导其依法选择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