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改进和完善网格化社会治理,深化网格多元共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巡查走访和矛盾纠纷风险隐患网格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各类矛盾纠纷。推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律师进入网格指导和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