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