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