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办案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回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