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跨行政区域、部门、行业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共同进行化解;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协调推动化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