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侨联、法学会、贸促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会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