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风险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全过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减少因决策失误、执法不当、司法不公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