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引导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

鼓励支持企业建设品牌,开发优质、特色茶产品,开展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