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