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开展茶文化相关代表性实物、文献影像资料和文学艺术作品等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展示、创作茶文化,或者将其所有的茶文化相关代表性实物捐赠、出借给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