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茶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并进行重点保护:

(一)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等有史料记载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川红工夫、叙府龙芽、屏山炒青等传统制作技艺;

(三)四川筠连山地茶文化系统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四)四川中小叶群体种、天府红系列品种等本地野生或者选育的优质茶树种质资源;

(五)属于古树名木的茶树,以及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茶树;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资源。

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濒临损毁、灭失,且确有必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