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军事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