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主要履行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等职能。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国家安全、通信管理、铁路监督管理、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