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必要时提供除涉及军事秘密以外的技术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