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军地共管、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