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军地共管、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