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