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从事爆破、射击,以及烧窑、烧荒、开山采石、采矿、钻探等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