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军事设施标志牌、界线标志和安全警戒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