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在依法划定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沿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并在军事禁区设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