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下列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
(二)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其他保护要求的。
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性质和国家军用技术标准,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满足安全保密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