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把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