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推进重大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