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文化、民族宗教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和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手工技艺、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教育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通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办学、办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