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运用有效载体和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节庆、会展、民间习俗,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及传统手工艺品展销等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应当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专区。
每年6月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