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容保持完整;(二)当地居民有保护传承的意愿;(三)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正常、效果显著;(四)有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传承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