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容保持完整;

(二)当地居民有保护传承的意愿;

(三)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正常、效果显著;

(四)有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传承人。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