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代表性,在当地具有影响力,传承一方文化习俗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