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态保护区,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后,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