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申报的代表性名录项目,文化主管部门要调查其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二)具有民间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三)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四)具有传统工艺和技能的;(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