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每两年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