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提请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