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等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法规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