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确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