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