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热用热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供暖设施建设,保障供热系统合理布局;

(二)负责供热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供热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建立供热经营单位进入和退出监管机制,促使供热单位合法合规经营;

(四)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监管供热市场价格、收费行为,查处价格欺诈、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热用户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举报;

(七)组织实施供热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及时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保障供热的连续性;

(八)建立供热监管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供热用热监测数据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九)推广应用先进供热技术和设备,促进供热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镇综合执法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