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热用热保障体系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热能力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