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